成都消防验收:系统的验收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b)系统竣工图
(c)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调试报告
(e)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a)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 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b)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6 台~10 台者,抽验5 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5 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 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c)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100 只以下者,抽验10 只;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 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 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d)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 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③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