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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注意事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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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消防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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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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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注意事项
具体如下:
1.储存管理规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 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 不得超量储存。
2.经营安全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 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 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销售 消防机构批准
大量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规定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 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 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 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 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批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6.无关人员不准搭车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7.办理易燃易爆准运证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8.产品安全说明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9.发货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10.运输容器色标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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